用人单位决议解散的,仍应对女职工“三期”待遇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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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某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成都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9月27日  阅读量:76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邱某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邱某月平均工资为4158元。2022年5月,邱某发现怀孕后上报某技术公司。2022年10月,成都市某妇幼保健院作出《彩超检查报告单》,记载邱某孕约24周4天。2022年10月,某技术公司作出《停工停产的通知》,通知于当日正式停工停产并启动注销程序。邱某主张其在当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1月,邱某生育一子。邱某主张某技术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并应赔偿因邱某生育保险断缴造成的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就劳动关系终止作出限制,同时,基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利,某技术公司有权决议停工停产并启动注销程序。在此情况下,需要合理平衡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企业自主经营权。本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要求企业向“三期”女职工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改判某技术公司向邱某支付产假期间工资35940.41元及经济补偿金4158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给予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特别保护,其中包括保障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待遇支付,并限制用人单位在该期间的合同解除权,即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同时,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以在保障劳动者等相关人员权益的前提下解散公司、终止经营。因此,用人单位因决议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解除,但仍应支付劳动者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的处理充分尊重了女职工特别权益及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实现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双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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