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丁某在某化工公司工作,某化工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劳动报酬。丁某2023年1月实际出勤5天,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为3490.03元。2024年2月未出勤,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为3543.07元。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化工公司支付其2008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带薪休假是我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丁某主张2008年6月至2025年4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中2022年及之前已超出用人单位工资记录保存期限,丁某应对未休年休假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的情况,故对其主张2022年及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此外,丁某主张2025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双方现在均未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丁某仍可以与单位协商本年度年休假事宜,其现在主张2025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丁某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 2023年、2024年均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根据某化工公司提交的丁某2023年1月及2024年2月的工资表显示,2023年1月丁某实际出勤5天,当月逢春节假期,工作日为18天,丁某未出勤13天;2024年2月丁某未出勤,当月逢春节假期,工作日为18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单位的强制性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求,来统一安排员工休年假。丁某在2023年1月及2024年2月未出勤工作天数均超过了当年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且根据其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该两个月份的工资与当年其他月份的工资无明显差异,另结合证人关于农历新年时公司放假7至15天的陈述,可以认定某化工公司在2023年1月及2024年2月已统筹安排丁某休了年休假,且其休息天数已超过当年应休假天数。现丁某主张某化工公司支付2023年及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休假权利的行使,并非仅有劳动者申请休假一种方式。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管理者,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在实践中,从生产经营秩序、劳动者返乡路程等方面考虑,有些用人单位会通过在春节、国庆或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前后安排延长假期的方式,安排劳动者集中休年假。在此情况下,通过用人单位安排休假的方式,劳动者的休假权同样得到了保障。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统筹安排休年假的权利,也应当做到合理行使权利,尽量在安排年休假时征求并考虑员工本人意见,平衡与兼顾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同时,应当给予劳动者自行支配休息时间的自由。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合理的劳动管理,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当遭遇侵权时,应当提升维权意识,做到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