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劳动者退休年龄限制
来源:兖州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9月27日  阅读量:25

案情简介

  李某于1961年10月6日出生,2020年11月至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服务工作,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3月1日7时5分,李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李某无责任。受伤后,李某到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0月11日,李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为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4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李某在上班途中受伤,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经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物业公司对此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工伤认定书及其劳动能力鉴定已生效,李某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李某予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愈发明显,“超龄”在岗的老年员工日益增加,保障“银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履行法律责任的体现,更是社会公平的彰显。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相分离的制度,即工伤认定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特殊情况下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例外。关于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批复,大体有如下四种情形: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二、离退休人员在现单位受伤后,如现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个人挂靠经营中雇佣的工人在受伤后可向被挂靠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四、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可向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积极参保,以减轻自身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还应牢记规范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025-83682040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