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辨别逆向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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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来源:兖州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9月27日  阅读量:39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13年2月19日到某面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7月4日,邢台某公司(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约定甲方派遣乙方在某面品公司从事生产工作。此后李某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场所均未发生变化。2017年10月1日,某面品公司(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安排乙方从事生产工作。后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面品公司自2013年2月19日至2023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李某某于2013年2月19日到某面品公司工作,根据其提供的工作证牌、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网络管理系统中的员工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某提供的劳动系某面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李某某亦受某面品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进行工作,并因此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制用工是我国用工的基本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在李某某入职时未与某面品公司或者邢台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根据其实际的工作情况来综合认定李某某与哪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综合李某某、某面品公司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李某某到某面品公司从事桶面缺料检查工作,其提供的劳动系某面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亦受某面品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进行工作,双方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故法院认定李某某自2013年2月19日始与某面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李某某于2015年7月4日与邢台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后李某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场所未发生变化,且签订该合同时,某面品公司并未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李某某签订该合同后其工作内容并未改变,李某某与邢台某公司之间并不符合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而根据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实际履行情况看,李某某仍与某面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行为。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对于其新招录或者已经实际用工的劳动者,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指定劳动者与单位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后劳动者再以劳务派遣单位员工的身份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劳务派遣是否成立应结合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关系是否知情并真实同意、岗位是否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要求、人员管理及工资支付实施机构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劳动者系长期从事主营业务的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法定责任,则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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