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中投保人与投保清单人员应存在真实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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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7月11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承保协议》,约定投保人为某企业管理公司,被保险人为某企业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单人员中包括袁某某。后袁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受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袁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某公司赔偿袁某某19万元。某企业管理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认为某企业管理公司所提交的其与袁某某之间的雇佣协议系伪造,二者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拒赔。某企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某公司称其并非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系为购买保险向某企业管理公司交纳保险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协议,某保险公司向某企业管理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均为各方真实意思,均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为某企业管理公司,特别约定将被保险人扩大至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所有投保雇员均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署雇佣合同,并派往用人单位工作)。本案中,袁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受伤,后经劳动仲裁及工伤认定,认为袁某某与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故某企业管理公司虽提交其与袁某某签订的雇佣协议,但该雇佣协议并非以建立真实雇佣关系为合同订立本意,袁某某在受伤期间为某公司的员工,与某企业管理公司并无真实雇佣关系,且某公司并非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故袁某某并不符合保险单关于被保险人某企业管理公司雇员的定义,本案事故不属于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判决驳回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雇主责任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投保清单中的雇员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雇佣关系。投保人与投保清单中的雇员仅有雇佣合同而无真实雇佣关系的,不符合保险单中关于雇员的定义,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本案充分阐释了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投保人对与自己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无真实雇佣关系投保雇主责任险不仅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中国雇主责任险市场规模呈增长趋势,而无真实雇佣关系引发的问题,如骗保、道德风险等,给市场发展带来了一定阻碍。本案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公众对雇主责任险的正确认识,引导企业依法依规投保和理赔,而且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加强对雇主责任险市场的规范和监管,推动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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