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于2020年11月开始经营梅州市金中徽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公司),先后聘请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等18人在梅州市城区承包家庭房屋装修工程,但陈某某在收到装修款后,拖欠上述工人工资25.42万元。2022年3月、5月,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金中公司支付工资,陈某某逃匿。该局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18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对陈某某刑拘列逃,并于当日在深圳市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支付了所拖欠的部分工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与所拖欠工人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且部分包工包料的属于施工分包承包合同关系。因此,本案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构成犯罪的抗辩理由不成立。2024年12月23日,该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等16人工资人民币16.62万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导读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解释》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