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是佛山市顺德区耿荣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22年3月至9月,该公司拖欠其财务工作人员欧阳某某工资2.2万元。9月,欧阳某某辞工离职后,多次向梁某追索工资未果。2023年9月,欧阳某某向顺德区均安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投诉,该办立案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梁某接受调查,但其均未理会。10月25日,欧阳某某因患胆囊癌死亡。10月27日,该办向梁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梁某直至2024年1月2日仍未支付欠薪,该办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4月18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将梁某抓获归案。5月23日,梁某家属向欧阳某某家属支付了拖欠的工资2.2万元,获得谅解。7月1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7月4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导读
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二)项规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