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临城某酒吧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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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高综合行政执法局  添加时间:2025年07月05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9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临高县公安局依法对临高临城某酒吧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酒吧正在营业中,持有《营业执照》,检查发现该酒吧招用12名未成年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

  临高临城某酒吧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高临城某酒吧处50万元罚款,警告并责令停业停产15天。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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