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某公司两名股东因存在矛盾,双方约定采取内部独立承包方式合作,自负盈亏,独立承包方式有效期一年。2020年8月,某公司股东之一的甲公司以另一股东乙公司独断经营,掌握公章,排弃其参与管理为由,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2021年2月23日,法院判决公司解散。此后,法院受理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范某作为乙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聘请的人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其工资及奖金60余万元。范某提交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奖金欠条,载明“因表现突出,奖励20万元,公司账户冻结暂无法支付,立据为证”;范某陈述其工作岗位为法务,但对于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管理等具体内容均无法回答,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月向其发放过工资、未支付过任何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两名股东矛盾升级、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即将解散、清算时,法定代表人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给予高额奖金、出具欠条,显然不具有合理性。范某不能就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管理等具体细节向法庭作出说明,证明双方并未对此进行协商、约定,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范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受某公司的管理,为某公司提供实质劳动;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范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件已作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企业控制人、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劳动关系,以虚构的职工工资债权起诉要求公司承担,以达到转移企业资产等目的的情形。本案中,某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股东存在较多矛盾且引发诉讼,范某持有大额工资欠条主张工资债权,但在审查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的细节审查可知,该工资欠条并不符合常理,不排除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关系及工资债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故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