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被开除,不能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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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港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6月02日  阅读量:2

案情简介

  王某进入张家港某公司工作,入职时提交了某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商务专业的毕业证书。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向某高等专科学校进行查询,该校出具调查报告,载明学校未设立电子商务专业、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无王某的录取信息、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也无王某的学历信息。公司后向人才市场进行调查,人才市场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载明王某学历证书系伪造。张家港某公司以此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诚信是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有违诚信的民事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势必难以形成以诚实信用为荣的良好生存环境。某高等专科学校出具的调查报告足以令公司相信王某提供的学历证书系伪造得来。王某以虚假学历证书至公司处应聘,将学历作为应聘的有利条件之一,以期许得到公司的认可,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欺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均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的影响,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构成欺诈行为。本案中,王某入职时隐瞒真实的学习经历并向公司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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