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对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他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机构认定原告因工伤残九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该公司未为陈某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工受伤,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公司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应由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相关费用。遂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96603.6元。
法官支招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入职时,除关心工资外,也应该注重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福利待遇,积极要求用人单位办理好相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