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工作时因为粗心将标签贴错,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向其发出惩戒单,并扣款50元。李某心生不满,一个多月后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公司无故克扣其50元工资,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星期后公司在自查时发现,惩戒单上李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于是决定在查清事实前,将50元扣款返还给了李某。
之后李某以公司无故克扣其50元工资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未支持李某的请求,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其中包括扣款的权力。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依据相关事实对李某扣款50元属于正当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并不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教育、警告、记过、扣款甚至开除。但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大致相当,不能滥用用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