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在J公司任出纳。工作期间,吴某因工作失误,未经审批便从J公司账户向案外人的账户打款,给J公司造成损失。J公司向吴某进行索赔,吴某辩称其并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吴某作为J公司出纳,未核实案外人的身份、违反公司的财务规定进行打款,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后判决吴某向J公司赔偿部分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对于因劳动者过错导致的损失,用人单位在追究赔偿责任时,需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薪酬标准等因素综合判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