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客观存在提成制度但拒绝说明提成比例的,推定劳动者主张的提成比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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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6月01日  阅读量:2

案情简介

  周某在H公司工作期间,为H公司拉来了I公司的业务,I公司已向H公司支付了业务费。周某主张H公司规定了拉业务可获得提成,要求H公司予以支付。H公司则否认有提成制度,无需向周某支付提成。

法院审理

  一开始H公司拒不承认其内部存在员工拉业务可获得提成的激励措施,后经法院审理查明H公司内部确实存在该提成制度,但H公司仍抗辩称周某无法举证证明提成比例故不应支持周某的请求。H公司作为制定和管理规章制度的一方,拒绝提供具体的制度文本或资料,致使无法查明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提成比例,法院依法推定周某主张的提成比例成立,判决H公司向周某支付提成。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如若法院审查发现确实存在相应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加以否认的,法院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客观存在相应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作为制定和管理该规章制度的一方,其对具体制度内容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但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具体的制度文本或资料,致使无法查明制度所规定的提成比例等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可推定劳动者主张的提成比例等内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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