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虽未书面申请加班但客观上存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用人单位不得拒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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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6月01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孙某与F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F公司要求孙某加班的,可安排孙某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孙某未经书面申请并获批准而自愿加班的,不得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孙某要求F公司支付加班工资。F公司辩称孙某未提交加班申请,属于自愿加班,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

  孙某不仅提供了考勤记录,还提供了相应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受公司安排加班工作的事实,F公司仅以孙某未提交加班申请为由拒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现F公司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孙某的加班进行调休,故法院判决F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加班需履行相关手续的,劳动者应予以遵守。劳动者虽未履行相关手续,但能提供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其确实受公司安排进行了加班,则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履行相关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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