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申报工伤赔偿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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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6月01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8日,董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董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9月1日,董某在工作中受伤,物业公司于2025年3月6日为董某申请认定工伤。2025年3月28日董某所受之伤被认定为工伤。2025年4月30日,该伤经鉴定为未达到因工致残程度等级。董某认为因公司拖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3月5日期间医疗费无法理赔,诉至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医疗费4800元。

  物业公司辩称,其已依法为董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同意支付董某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3月5日期间医疗费。

  仲裁结果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规定明确了申报工伤的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亦确定了履行申报义务的时间为30日,以及未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已经依法为董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董某于2024年9月1日受伤,物业公司至2025年3月6日方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的30日申请时限。因此,对于申报工伤之日前所产生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理赔,该部分的医疗费的支付责任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最终,宝山仲裁委通过医保机构核定了符合工伤范围的医疗费,支持了董某的请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其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医疗费4480元。

典型意义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能保证劳动者在年老、生育、工伤等情况下从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也能减轻相应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是一举两得的好事。然而,对用人单位来说,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代表就能一劳永逸。以工伤保险为例,如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仍需积极救治受伤人员,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不然,即使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工伤待遇仍可能转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如本案所发生的情况,因物业公司怠于履行为劳动者申报工伤的义务,造成了工伤申报的延迟,致使申报工伤之前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遇到工伤切不能消极拖延,坐等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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