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门卫保安延时加班时间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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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6月01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钱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为科技公司大院门口的保安亭,内放置折叠床。科技公司门卫保安三人一岗,一人白班(仅周一至周五在岗),钱某与另一名保安夜班,两人轮换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周一至周五在岗时间为15:30至次日5:30,周六、周日在岗时间为9:00至次日9:00,工作内容主要系为进出人员及车辆办理登记、接收快递、打扫停车场、在被申请人办公大楼员工下班后关热水器和灯及门。办公大楼员工出勤时间为8:00至17:00。钱某主张夜间有员工加班,其不休息,每月在岗时长达250小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长,但科技公司从未支付过其延时加班工资,遂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2025年2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科技公司则主张,工作日下班后及非工作日仅有员工偶尔加班,工作日夜班保安在员工下班完成巡视后即可自行安排休息,钱某每周工作时长并未超过40小时,不同意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仲裁结果

  宝山仲裁委审理认为,钱某系夜班门卫保安,其工作内容主要集中在办公大楼内员工上班期间,其他工作任务也可在员工下班后短时间内完成,具有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小等特点,钱某虽主张存在员工加班情况,但加班并非常态,期间亦主要系等待时间,存在可自行安排其他事宜或休息的条件,科技公司也为钱某提供了休息设施。钱某主张在岗时间,尤其系休息日在岗24小时均系其工作时长明显超出劳动者的正常劳动负荷,不符合常理。扣除合理用餐及可休息时间后,钱某的实际工作时长并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长,故宝山仲裁委对钱某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加班工资是基于劳动者付出了超过法定工作时长的劳动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一般而言,保安岗位,尤其是夜班保安岗位较其他岗位在岗时间长,但往往劳动强度也较小,有较长的等待状态,用人单位往往也会提供休息设施,允许保安在夜间休息,故将全部在岗时长均计入工作时长显然不合理。因此,在认定此类行业劳动者加班时长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用餐时长、可休息的情况,合理扣除相应时间。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前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及双方权利义务,以减少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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