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外卖配送员黄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约定黄某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工作地点位于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前置仓,某网络科技公司和某电子商务公司均未为黄某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
2022年10月6日,黄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要求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黄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3月18日,黄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黄某因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发生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3万余元,并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调解
劳动仲裁委认为,本案涉及新业态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障。为维护遭受职业伤害受损的权益,黄某在申请本案劳动仲裁前已经历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和诉讼、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诸多程序,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为尽快解决黄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劳动仲裁委秉持纠纷实质化解理念,第一时间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准确核算工伤待遇,劝导某网络科技公司依法承担用工责任,及时弥补黄某的损失。经劳动仲裁委耐心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网络科技公司一次性向黄某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11万元。本案从立案到调解仅用时20天。
典型意义
劳动仲裁调解是劳动争议前端化解的重要方式、重要力量,本案即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典型案例。
外卖配送员受到平台算法约束,往往需要在有限的配送时间内完成更多的订单,因争分夺秒抢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多发。
实践中,部分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了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否认与骑手之间的劳动关系,未为骑手参保社会保险,导致骑手发生工伤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和成本。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在处理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的办案理念,高效实质化解纠纷,帮助劳动者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减少了当事人讼累,实现了企业和劳动者双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编写人: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周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