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黄某入职某配送公司成为一名配送员。2022年10月1日凌晨5时左右,黄某在送餐途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九级。
2023年5月,双方签订《工伤和解协议书》,约定某配送公司支付黄某工伤事故理赔金共计56000元。同时,双方约定互相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伙食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归黄某所有。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原来,某配送公司为黄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恰好是2022年10月1日,也就是黄某受伤的当天。工伤保险基金在核定支付项目时,认定黄某的情况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意味着,黄某本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能兑现。
面对这样的结果,黄某很是困惑自己明明受了工伤,且鉴定为伤残九级,却因为社保登记时间的问题,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助金。于是,黄某请求某配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配送公司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其在事故发生当天才为黄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未告知黄某实情。黄某有理由合理信赖公司已为其正常参保,并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双方签订协议后,因某配送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及时为黄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核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其行为造成了黄某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黄某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理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典型意义
当前,外卖骑手的职业伤害保护引发社会关注。作为用人单位的平台企业,应当及时为骑手缴纳工伤保险。若在事故发生后再行补缴,可能导致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出现差异,进而产生无法赔付的风险。
若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劳动者事后补缴社保的事实,即便双方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劳动者放弃其他赔偿费用等免责条款,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及时参保导致的工伤保险基金无法理赔的损失。
因此,平台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故发生之后亡羊补牢,为时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