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发包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综合考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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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湖里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20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5日,蓝某、黄某、罗某、温某四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以合伙人的身份共同经营电商代运营业务。而后,厦门市某电子商务公司经授权许可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品牌服装,于2023年10月17日与黄某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由黄某承包经营上述品牌服装线上平台。黄某承包的业务由蓝、黄、罗、温四人共同经营。

  2023年11月19日,蓝某介绍其朋友苏某进入四人合伙的团队担任主播,苏某知晓四人合伙经营协议的内容。苏某以某电子商务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电子商务公司承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责任。该公司主张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苏某的其他主张均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下。而判断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是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等方面综合予以考量。苏某对四人合伙经营电商代运营业务的事实完全知情,并经合伙人之一介绍从事自己经营业务的主播工作,其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能因为其通过网络平台从事的是该公司发包的业务就要求该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经释明相关规定,苏某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典型意义

  合法的劳务外包模式有助于企业发挥外包公司垂直领域经验,灵活用工配置,提升运营效率,优化用工成本,因而成为新就业形态用工的重要战略工具。同时,劳务外包也对员工产生了复杂影响,容易导致维权风险,尤其在新就业形态用工中可能涉及平台方、运营方、供应商等,容易出现外包员工面临用工单位与外包公司互相推诿的困境。

  本案明确承包组织的雇员与发包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厘清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限,鼓励企业通过合规合法的分包或劳务派遣适应新就业形态用工需求,避免过度扩大企业责任,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同时敦促劳动者适应新就业形态用工的复杂性,在求职过程中注意辨别用工主体性质,在争议发生时精准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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