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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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双峰某鞋业公司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娄底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7月入职双峰某鞋业公司,从事普通刷胶工,其入职时已年满52周岁,2022年2月9日王某中午就餐时摔倒受伤。双峰某鞋业公司未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是否需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有争议。王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双峰某鞋业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由双峰某鞋业公司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双峰某鞋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王某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入职双峰某鞋业公司时虽已年满50周岁,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峰某鞋业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工资流水等证据表明王某入职后接受公司管理,王某提供的劳动系双峰某鞋业公司的业务部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双峰某鞋业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回应了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法院明确,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应依法受到劳动关系的认定和保护,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与老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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