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涉外劳务中介服务不视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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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涉外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甘肃人社厅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涉外劳务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021年,某集团巴西建筑公司(境外公司)与某涉外劳务公司签订了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约定某涉外劳务公司按照某集团巴西建筑公司的劳务用工计划,组织相关劳务人员赴某集团巴西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工作;某涉外劳务公司负责劳务人员集结、培训、办理出境手续,并根据某集团巴西建筑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在国内结汇代发工资,相关费用均由某集团巴西建筑公司承担。2022年5月,张某与某涉外劳务公司签订了外派劳务服务合同,约定张某接受某涉外劳务公司派遣,赴境外某集团巴西建筑公司的项目工作。张某出国前,某涉外劳务公司对张某进行了工作技能、安全知识、外语以及国外法律、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培训,并为其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2022年9月,张某在国外工作期间不幸突发疾病死亡。2023年2月,张某家属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某涉外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因张某和该涉外劳务公司之间不符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家属的仲裁申请。

典型意义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可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可以依法从事外派劳务人员中介服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管理,双方形成的是外派劳务服务关系,劳务人员与国外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劳务人员与某涉外劳务公司签订的是外派劳务服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尽管某涉外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进行了培训,为其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行为均不构成劳动用工管理,而是某涉外劳务公司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的法定义务。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当劳务人员所享有的权益与合同不符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有协助劳务人员向海外雇主主张合法权益的义务;如果劳务人员未获得赔偿或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协助的,劳务人员可以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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