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应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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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甘肃人社厅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1992年3月,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2007年1月,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书,约定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在工作期间不享受三金。2022年10月,李某年满60周岁,从某公司离职。后双方就应否缴纳社会保险、应否支付养老保险损失等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某公司与李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二、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30032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双方合同中关于不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中,李某已不具备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无法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该结果与某公司未依法在规定期间内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具有关联性。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因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应综合各方面因素予以认定。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考量劳动者在职工资水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均寿命标准等因素予以认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实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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