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导购员,双方于2013年3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工作岗位由导购转为业务。2020年8月,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某商贸公司工作。2023年6月,因某商贸公司欠付工资,吴某在业务员离(退)职申请表签字后离职。某商贸公司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吴某诉请确认与某商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吴某与某商贸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1400元;三、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实施后,也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本案明确了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