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合理性存疑,其擅自离岗构成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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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郑某与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郑某担任电工,每月工资5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10天,或无任何请假手续3天以上未归者,或超出请假天数3天以上未归者,用人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郑某主张于2020年8月31日因工受伤,导致腰部疾病无法上班。郑某提交的诊断证明显示其于2020年7月即存在左肩损伤,其9月10日的诊断证明显示为腰部软组织损伤,9月24日的诊断证明显示为腰椎间盘突出症,10月10日、27日的诊断证明显示为左肩软组织、关节损伤,2021年2月22日的诊断证明显示为左肩袖肌腱损伤。郑某提交的2020年9月18日微信记录显示某公司员工黄某催其上班,但其表示因带状疱疹无法上班,黄某回复表示因郑某未请假,只能按照旷工处理,并强调疾病情形下亦应按照公司审批流程进行请假。

  2020年9月25日,某公司以向郑某不请假离岗为由向其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郑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员工出勤、请假等基本的劳动纪律作了明确约定,郑某对此是充分知晓的,且该约定并未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亦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应属合法有效。郑某自认其2020年9月10日至25日期间未上班,但主张其于2020年8月31日因工受伤,导致腰部疾病无法上班,并履行了请假手续,故不属于无故旷工,但郑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正常的请假手续,其在某公司工作人员催其上班时,主张的请假事由与上述事由不一致,且郑某在某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反之按旷工处理的情形下,仍直到2020年9月25日未到岗工作。郑某自述系某公司唯一电工,则其未履行请假手续即不到岗上班的行为无疑将给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某公司以郑某无故旷工15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劳动者无故不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被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劳动者因故不能到岗上班,涉及用人单位对工作的统筹安排。因此,劳动者应根据自身状况并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本案引导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教育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滥用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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