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马某于2010年3月29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车辆检测工作。马某妻子于2020年6月19日生产,其申请休陪产假,某公司告知其“只可以请事假,没有陪产假”,后马某于2020年6月19日至6月25日申请休事假。
后双方于2023年4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马某诉至法院,主张2020年6月19日至6月25日期间其系因妻子生产需要休陪产假,因某公司拒绝无奈才申请病假,故某公司应返还其上述期间因被认为休病假而扣除的工资。某公司则主张,马某没有申请过休陪产假,只是口头请的事假。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马某于2020年6月19日至6月25日的休假,实质上因为其配偶2020年6月19日生产后需要陪伴、照顾产妇及婴儿所产生,上述时间亦符合陪产假的相应标准。某公司虽主张马某系口头申请事假,但其亦认可相应事假申请中申请人处并非马某本人签字,故在马某实质上因陪产需要休假之时,某公司却以马某休事假为由扣发其上述工资缺乏依据,法院对马某要求某公司返还上述期间扣发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深入落实男职工陪产假待遇的典型案例。陪产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是国家为了鼓励生育从立法层面上采取的配套措施,不仅有助于缓解育儿家庭的负担,亦有助于减轻对女性的就业歧视。本案强调了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相应社会责任,明确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劳动者的合理陪产假申请,并应在陪产假期间内足额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