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入职某公司任案场策划。一年半后某日,李某发送微信:“介于周某已经明确我为项目策划,所以对于本岗位的休息日,考虑到每个项目正常休息及法定假都是案场最需要的时候,所以本人希望:1.每天上班时间朝九晚六;2.每周可休息两天时间(周日、周一);3.法定假规定假期日可不休息,但法定假期结束后次日即为可休息日,休假天数同法定假期一样。是否可以请表态”。领导周某回复:“这样吧,你考虑清楚了,如果你这么考虑的话,你回来你就办离职吧。”两日后,李某未再出勤,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几日后,王某发送微信:“李某,你是不是得先来公司办离职手续啊,离职人员都是等交接完才发工资的。公司有这个规定,周某不是5天前和你说的离职吗?需要交接完之后次月再发的。”李某回复:“我项目上已经交接完了。”
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支持经济赔偿金。某公司坚持认为李某系主动离职,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李某对某公司提出的请求,系正当行使法律赋予其的休息休假权,某公司拒绝并表示李某可以自行考虑后离职,李某之后办理交接手续离职,该情形不能认定为李某主动自行离职,但结合双方的沟通记录及后续李某办理交接的事实,也难以认定为某公司违法解除,法院综合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劳动者主张法定休息休假权,被用人单位拒绝的典型案例。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了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上限,并在工作期间享有多种类型的假期。但在实践中,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反而会因为正常主张休息休假而被变相排挤或解除。本案例肯定了劳动者主张休息休假权的正当性,从司法角度否定了用人单位变相限缩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