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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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尔沁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日,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通辽市某小区的景观、绿化、铺装工程发包给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5日,被告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某某签订了联合经营协议(合同),

  被告佟某某在施工过程中,雇佣了原告于某某,2020年10月1日原告在施工中受伤,原告于当日至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34天后于同年11月4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45348.76元(被告佟某某已垫付130000元)。经鉴定,原告于某某右腕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右手伤残程度为七级;其误工期为21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

  原告认为,其受被告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在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地从事雇佣工作时受伤,其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447946.2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于某某为被告佟某某提供劳务,其与佟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佟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中进行作业应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在此次受伤中存在过错,酌定原告于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佟某某承担70%的责任为宜。

  被告佟某某与被告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合同)》中,被告佟某某系个人,无劳务分包资质,该合同系违法分包,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发包人、分包人在选任雇主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的,被告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原告于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某某因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275447.39元;被告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切实维护了建筑行业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建筑行业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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