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案五被告于 2019 年4月至9月先后入职通辽某牧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五被告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 + 绩效奖 + 满勤奖 + 工龄工资,通辽某牧业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每月10日左右向五被告支付上月工资,各支付至2021年6月至9月。一日,通辽某牧业有限公司以口头方式通知五被告放假,但未告知具体上班时间及工资如何支付等情况。五被告与通辽某牧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1日解除。
另查明,2011年11月通辽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00元/月,2021年12月起为1910.00元/月。五被告于2022年9月向通辽市科尔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通辽某牧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通辽市科尔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通辽某牧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通辽某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五被告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合计166754.05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从目前的劳动争议来看,有关劳动报酬的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高危区。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安排申请人放假,不通知职工具体上班时间,以此种形式来缓解用工需求量低的时期,结果得不偿失,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最后既要支付职工工资还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希望企业能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