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河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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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濮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及执行过程

  华龙区法院收到一起申请执行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的案件,申请人黄某某在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的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组团G26-2”地块项目二期工程工地上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时,因不慎跌落,受伤性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双方协商不未果后,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华龙区法院收案后,优先审查立案,优先移交给承办人,并安排承办人优先执行。承办执行法官主动电话联系申请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不予理睬,更不主动履行。经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查控反馈结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债券、电子银行等并无可供执行线索。承办人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某某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失信、限高惩戒措施,并送达相关裁定书。后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债权关系,可能获得即将到期的工程款,得知此线索,执行干警立即奔赴四川重庆,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说明案情,阐释我国关于协助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直接送达冻结到期债权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裁定书。在债权到期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协助将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冻结的工程款汇入华龙区法院的案件特定账户,案件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农民工工资异地案件。执行这类案件首先应加强沟通协调。本案中,承办执行法官一直积极主动与申请人沟通联系,在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后,依法执行到期债权,通过对第三人沟通释法,将被执行人冻结的工程款汇入法院的案件特定账户,赢得第三方积极支持,确保申请人利益得以快速实现。

  (案件承办单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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