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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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5

【案情概要】

  梁某于2006年3月1日到某集团公司处上班,工种为支护工。2015年11月,某集团公司开始欠发梁某工资;2016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仅为梁某结清了欠发的2015年11、12月工资。随后,梁某主张要求解除劳动;并要求补发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拖欠工资1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某集团公司无正当理由拖欠梁某多个月份的工资,梁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故法院对梁某的相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当发生用人单位未及时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沟通,了解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具体原因,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克扣或拖延工资支付,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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