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激发“银发”人力资源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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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具公司与邵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来源:江苏人社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邵某(女)系某餐具公司员工。2021年12月13日,时年52岁的邵某在某餐具公司车间使用碗筷清洗机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夹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某餐具公司未为邵某缴纳工伤保险。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餐具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仲裁裁决后,某餐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与某餐具公司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受法律保护。邵某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有权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某餐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邵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遂判决某餐具公司向邵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会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随着越来越多的“银发族”选择返岗工作,保护好他们的劳动权益是全社会必须面对的课题。《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针对用人单位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况,我省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为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此既有利于化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又可为超龄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健康安全保障。本案判决用人单位向超龄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切实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回应人口老龄化、破解劳动权益保障困境的重要实践。(报送单位:东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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