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 对农民工工资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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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B建筑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商丘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商丘某置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主体劳务分包给B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杂活承包给宋某,陈某带领工人为该工程干剔凿工作。2021年5月7日,陈某通过微信与宋某结算,宋某欠陈某25000元工资款。陈某将B建筑公司和宋某诉至睢阳区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工资款。

  法院审理认为,B建筑公司承包工程主体劳务后,又将部分工程杂活承包给宋某,相对于宋某而言,B建筑公司系案涉劳务工程的总承包。在陈某为案涉工地提供劳务且B建筑公司也认可陈某为其劳务人员,并实际委托A建筑公司代为向陈某支付过部分工资款的情况下,B建筑公司依法负有向陈某支付剩余工资款的义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判决宋某支付给陈某工资款25000元,B建筑公司对宋某拖欠陈某的工资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因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清偿责任。涉农劳务合同纠纷中,准确认定支付工资的义务方,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对化解讨薪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本案符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形,睢阳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B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极大的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积极履行有关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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