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兼得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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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案情概要】

  陈某在某公司处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2016年6月29日,张某驾车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陈某受伤。陈某起诉张某赔付其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及张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随后,陈某主张工伤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工伤事故与第三者侵权竞合时,当事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因此,陈某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得到侵权赔偿之后,可另外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陈某支付其主张的医疗费(自行承担部分)、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法官释法】

  因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调整,因此工伤职工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获得项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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