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许某等七人系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服装厂干缝纫工的女工。2023年1月18日,经结算,王某欠许某等七人工资款合计36555元,王某分别向许某等七人出具欠条,承诺在2023年8月15日之前结清。后经许某等七人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未支付。2024年12月24日许某等七人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虞城县人民法院当日立案,并于2024年12月27日经法官主持调解,王某与许某等七人签订调解协议,王某承诺分期分批履行支付农民工资的义务。
典型意义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从大局出发,采取快立、快调、快办的方式,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树立“如我在诉”的意识,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利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一次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