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刘某于2011年3月起在某保安公司工作,刘某在某保安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未给刘某缴纳养老保险。2018年底,双方因社保及为队员请假等问题发生争议,公司以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调离原来的岗位,刘某不同意。2019年1月21日,刘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36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刘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刘某上班期间,用人单位长期未按规定给其缴纳养老保险,故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应予准许。遂判决自2019年1月21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13600元。
【法官释法】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于不缴纳社保的书面约定,也不能排除该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