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登封法院快速审理、顺利审结郝某与张某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
某置业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日、1月4日与登封某公司、某鑫公司就登封市某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社区(一、二期)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4月10日及2018年6月5日,某鑫公司又分别与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登封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某鑫公司所承包的劳务部分分别发包给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登封市某劳务有限公司;2018年4月10日,登封某公司与洛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登封某公司所承包的劳务部分发包给洛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后,被告张某选承包涉案项目的部分砌墙工程,原告郝某国于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受被告张某选雇佣到涉案项目工地进行砌墙工作,双方约定了工资标准。2020年7月8日,张某选出具收到条两张,其一上书有“郝某国 6590元”字样,其二上书有“某国 2173元”字样,被告张某选均签字捺印;2020年7月11日,被告张珍选出具收到条,上书有“郝某国 18160元”字样;以上三张收到条共计26923元;因张某选未及时支付郝某国工资,郝某国前往登封市信访局信访反映情况,经调查确认原告郝某国被拖欠27000元工资未结情况属实,经调查组协调某街道办第一社区项目方,同意于2021年春节前将拖欠郝某国工资支付到位。2021年1月29日,郝某国收到现金20000元。后原告郝某国向被告索要剩余7000元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登封法院判决实际施工人张某支付拖欠原告郝某的劳务费;总承包单位登封某公司、某鑫公司对张某未履行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一起小标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从2019年至2022年,经过信访、行政部门处理、司法审理等程序,时间跨度长,双方矛盾大,最终纠纷得以解决。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后续原告可依据该判决主张工资权利。这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度,受到了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