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2名农民工集体向巩义法院提起诉讼。经巩义法院快审快结,为提供劳动的农民工群体追回涉案20余万元劳动报酬,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甲公司(发包人)与乙公司(承包人)签订郑州某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协议约定:由乙公司承包郑州某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组织施工,乙公司员工张某群负责水电安装班组管理工作,十二原告作为施工人员在某府项目提供水电劳务,未签订劳动合同,经结算,尚欠付十二原告工资款263,540元。12名原告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乙公司辩称与原告牛某峰等12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应由张某群支付所欠付的工资。乙公司将涉案项目分包给张某群,由张某群雇人进行项目水电安装,双方之间为劳务分包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张某群的行为不能代表乙公司。牛某峰等12人接受张某群安排工作,由张某群统计工资,故应由张某群支付牛某峰等12人工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案人数较多,牵扯农民工众多,为了减少农民工信访案件及不稳定因素,在案件的审理前及审理过程中,巩义法院一方面多次组织人员进行调解,并邀请律师、中国好人参与与原告群体沟通,稳定原告情绪,另一方面确定无法达成调解及时安排开庭审理,案件在二十余日及时审结,快速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巩义法院判决认定12名原告与乙公司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张某群行为系职务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违法分包,故判决由乙公司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63540元。
典型意义
处理涉农民工案件,巩义法院将始终坚持调解优先,高效公正的处理方式,不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依托“三田留余”诉调对接工作站,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本案12名农民工工资纠纷影响较大,经二审维持后,及时执行,全部工资已经支付到位,高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法院人守护公平正义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辖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