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黑某某承包了林州市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空调风道工程。2014年5月下旬,黑某某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而逃匿,造成拖欠张某某、徐某某等49名工人工资款共计236 309.6元的后果。因黑某某逃匿,2014年10月8日,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林州市世纪广场张贴2014第13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拍照记录,黑某某在限期内未支付工人工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黑某某认罪悔罪,其亲属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工人对黑某某表示谅解。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教育广大劳动者,当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二是告诫用人单位和包工头要信守承诺,遵纪守法,否则将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三是提醒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后只有认罪悔罪,积极弥补受害群众的损失,才能受到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