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7日,汤阴县农民工李某某在某台球厅装修过程中不慎从搭架摔落导致四肢瘫痪,一级伤残。李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汤阴县法院判决雇主于某某赔偿李某某19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于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对于某某进行了司法拘留并处罚款3万元,但于某某擅自将其名下财产变卖、转移,有能力执行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1月1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于某某主动履行了剩余赔偿款16万元。汤阴县法院于11月30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汤阴县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苏洪涛亲自将16万元送到农民工李某某家中。
典型意义
一是院长亲自上门向行动不便的伤残农民工送去执行款,体现领导带头,关注弱势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二是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了20天的时间,快审快结,优质高效。三是告诫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效力保障,不尊重司法权威,将会付出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