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于入职某公司,负责营销中心文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时,某公司组织于某等员工学习了公司《员工手册》内容。
2015年12月16日,因家庭纠纷问题,案外人员先后两次到某公司与于某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进而打架斗殴。后某公司依据该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二条的规定:“严禁在公司范围内袭击其他员工、上司或客户等人员、互相殴斗或有其他使用暴力行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某离开公司后,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绩效工资等。该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认为于某因私人纠纷,两次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他人发生打架事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故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案外人员两次到某公司与于某发生纠纷并非于某的主观意愿,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严禁在公司范围内袭击其他员工、上司或客户等人员、互相殴斗或有其他使用暴力行为”的内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