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诉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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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谷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武某于2015年入职某公司,在地铁六号线褡裢坡站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4月底,因某公司未中标2016年5月1日以后地铁六号线的保洁业务,某公司告知武某后,双方就武某的安排问题未能协商一致。2016年5月24日,某公司做出《调整工作站别通知书》,内容为:武某若仍愿意继续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在保持原有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安排武某到新的工作站别(西直门)工作;如武某逾期未到,公司将按旷工处理。某公司将该通知书邮寄至武某外省的老家。2016年6月13日,某公司做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内容:因武某或其委托人已于2016年5月26日签收了通知书,但武某至今仍未到西直门报到,亦未向公司提出异议,现武某已无故旷工超过3天,依照《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公司自2016年5月30日起解除与武某的劳动合同。某公司仍将该通知书邮寄至武某外省的老家,武某的邻居签收后寄回北京,武某于2016年7月4日收到该通知书。

  武某认为某公司是无故解除彼此之间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称武某并未及时选择新的工作地点,也没有按照公司通知要求到新的站点工作,故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原有的地铁六号线保洁业务结束后,应当为武某安排合适的工作,鉴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后对原有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应当与武某协商一致。某公司未与武某协商安排新的工作,在明知武某在北京居住和工作的情况下,向武某外省的老家邮寄《调整工作站别通知书》,不能视为已送达武某。某公司在寄出的《调整工作站别通知书》未有效送达给武某的情况下,因武某未到新的工作站报到认定武某旷工,并以武某旷工超过3天为由解除与武某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支付武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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