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韩某是某公司的冲压班班长,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6年。2014年11月29日,韩某的属下员工张某工作失误,导致产品品质不良。对此,某公司以对属下职员业务监督疏忽,教育不到位为由,给予韩某严重警告处罚,并通过内网邮箱向韩某发送处罚决定。2015年4月23日,在韩某休假期间,韩某的属下员工安某生产检查不到位,发生产品不良。某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以韩某对属下职员多次监督疏忽,无改善迹象为由,给予韩某严重警告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内网邮箱向韩某发送处罚决定。5月16日当日,某公司同时向韩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诉讼中,韩某称未曾收到过处罚通知书,而且2015年4月23日出现不良产品的原因是原材料铁板不良,并非其监督疏忽所致,对此韩某提交了有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签字的生产不良记录复印件予以证明。某公司认为公司采用电子方式发送处罚决定,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上不存在瑕疵;公司的原材料没有出现过问题,而且韩某虽在休假,但作为管理者,应对其下属进行培训和管理监督。经本院询问,某公司认定韩某无改善迹象的理由是韩某监督疏忽,2014年曾多次出现产品不良。
法官说法
根据某公司的调查,2015年4月23日发生的产品不良,系因韩某的属下安某生产检查不到位,而韩某当时处在休假过程中,某公司以监督疏忽为由给予韩某严重警告处分,有失公允,对韩某过于苛责,该处罚的合理性本院难以认可。解除劳动合同时,某公司以韩某监督疏忽,2014年曾多次出现产品不良为由,认定韩某无改善迹象,显属不妥。2015年5月16日,公司以韩某监督疏忽、无改善迹象为由,直接给予韩某严重警告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该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此外,某公司在两次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向韩某本人送达,但某公司仅在内网发送了电子邮件,并未向韩某送达通知书,难以保证有效送达,存在程序上的瑕疵。综上,本院认定某公司系违法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依法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