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2年10月9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库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5年10月9日。2015年7月24日,某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进行了离职交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双方产生争议。某公司主张徐某违反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中“倒车时要发出倒车信号,观察前后有无来车及行人”的规定,根据公司《惩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司决定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称《惩戒管理办法》系《人事管理制度》中的一部分内容,公司已就相关内容对员工进行了培训。但某公司提交的培训签到表中记录徐某为“休假”,对此某公司辩称该公司储运部的员工程某已经向徐某告知了培训的内容。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某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否合法。某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已向徐某告知了《惩戒管理办法》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且徐某称其不知晓上述规章制度的内容,故某公司以《惩戒管理办法》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为依据,解除其与徐某之间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应向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