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郝某于2021年3月24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岗位为广告平台产品经理,月工资31 000元,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试用期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
某网络科技公司向郝某发送《薪资确认单》,“目标年终奖金”部分载明,目标年终奖金通常在0-12月基本薪资范围内浮动,你最终获得的年终奖金将根据公司、部门和个人绩效,并结合评估周期内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定,最终由公司决定。“特别提示部分”第2条载明,公司将在试用期内对个人进行360°评估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为M(符合预期)、E或O的,系通过试用期;综合评价结果为I(待改进)或F的,系未通过试用期,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郝某通过试用期并转正。
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共分8档,考核周期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区分半年考核和全年考核。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全年考核结果在2022年4月反馈,绩效奖金在2022年4月29日随工资发放。结合郝某的入职时间,某网络科技公司对郝某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绩效考核及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I(待改进)。郝某对两次考核结果均不认可,提出复议。复议后,某网络科技公司未调整考核结果。
另查,某网络科技公司确定绩效奖金的因素有三点,一是看绩效考核周期内员工是否在职,二是看绩效档位所对应奖金的范围;三是直属领导根据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在奖金范围内确定某个员工的具体奖金数额。I档对应的绩效奖金是0至2个月工资,但最终某网络科技公司评定郝某的绩效奖金为0。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对郝某的半年考核(即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及全年考核(即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均为I(待改进),但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向郝某发送的《薪资确认单》“特别提示部分”第2条可知,郝某试用期满转正的最低标准为考核结果M(符合预期),郝某在试用期满后已经转正,能够证实郝某在2021年9月24日,即试用期届满前的工作表现符合某网络科技公司的预期。某网络科技公司对郝某的半年考核结果与试用期考核结果相矛盾,能认定半年考核结果不具有客观性。某网络科技公司根据郝某半年考核、全年考核的结果均为I得出郝某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考核周期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郝某在2021年9月24日前的工作表现符合某网络科技公司的预期,郝某根据其入职时间主张某网络科技公司按照全年支付6个月工资作为绩效奖金的标准向其支付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绩效奖金173 770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