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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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谷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0

  在刘某与某经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刘某2021年4月19日入职某经贸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因某经贸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受到市场转型的巨大冲击,关联公司纷纷申请破产,自2020年底开始拖欠刘某等劳动者的工资。

  2022年4月29日,某经贸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4月29日起正式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您的薪资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上午(已扣除本年度多休年假1.5天),烦请您同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您离职经济补偿金共计29 815.76元(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9 877.17元*1.5倍),将在2022年9月30日支付到您的个人账户”。

  刘某认为某经贸公司先是拖欠工资,后又一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经贸公司辩称因经营效益下降,无奈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意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但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4月29日,某经贸公司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经贸公司又主张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刘某等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其公司就经济性裁员事项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时,被告知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首先,某经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确实进行了业务调整,且业务调整后刘某所在工作岗位已经被取消,无法为刘某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其次,某经贸公司主张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时,劳动行政部门未允许其提出的经济性裁员方案,故某经贸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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