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收取定金或者扣留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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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6

【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多次与运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取了张某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元。2018年3月20日运销公司向张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认为运销公司系违法解除,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1.判决被告因无故辞退原告而应支付赔偿金109063.46元,并退还原告风险抵押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销公司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仍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8890.63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运销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判决运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元。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终止与用工单位用工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定金、保证金、押金、抵押物,可以就劳动争议纠纷一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样有利于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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