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效益变化采取合理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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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谷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0

  在屈某诉某服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屈某于2017年7月25日入职某服装公司担任库工,负责检验面料,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屈某工作期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某服装公司每月25日前发放屈某上个月的工资。

  因某服装公司自2022年起订单减少。2022年5月24日,某服装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关于薪资缓发通知》,全体员工2022年4月薪酬调整发放时间,暂缓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因屈某等部分员工反对,某服装公司于2022年6月1日承诺全体员工4月份工资暂发4000元,2022年6月15日支付4月份剩余工资,7月15日发放5月份工资,屈某等员工仍不同意。2022年5月30日,某服装公司发放屈某2022年4月工资4000元,2022年6月9日发放屈某2022年4月剩余工资2631.73元,2022年6月27日发放屈某2022年5月工资6651.13元。屈某实际工作至2022年5月31日,此后未继续工作。

  2022年6月1日,屈某以某服装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服装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33 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 000元,后又在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后就前述请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经营效益变化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平衡保护双方利益。某服装公司在经营出现困难的情况下,提出暂缓发放2022年4月工资,暂缓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符合现实情况所需,且在承诺日前发放部分工资,并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恶意。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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