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亦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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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鲁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被告到原告处从事牌匾安装、粘字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原告通过银行按月转帐的形式向被告支付工资,2017年11月被告受原告指派,为某商场粘字摔伤,原告给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为:开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认定结果错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被告不受原告管理和支配,被告只要做完自己的活就可以去他处工作,赚取另外报酬,不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约束,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即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而本案当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备这种属性。

  被告辩称,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工资,而且认可被告系其原告员工,所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2015年4月起始至今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裁判理由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系个体户,原告用工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系长期固定承揽关系,未能提供长期固定承揽合同等证据,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出示的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了原告通过转帐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工资,上述期间的工资是按月发放,金额基本稳定,稳中有涨,结合相关电话录音,能够证明2015年4月被告就到原告处工作,满一年原告不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原、被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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