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包某、刘某、袁某4人陆续受雇于被告人负责的通辽市某公司,至2018年9月,被告人拖欠4原告工资拒不支付。经原告投诉,开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于2019年1月7日前支付4原告工资。之后被告公司雇佣的王某等22名工人也到开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写下保证书,到期后并未履行支付工人工资。此案移送至开鲁县公安局。被告被开鲁县公安局依法传唤,且拒不到案,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3月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9日,被告将拖欠的袁某、张某、包某、刘某、等26人的工资92830元付清,也一并将其公司拖欠的其他15人工资26923元全部付清。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裁判理由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作为通辽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2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92830元,数额较大,经开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某公司在提起公诉前已付清工人劳动报酬,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